大家都听得出来,这不是一般的鼓声,而是相府门口那面鸣冤鼓发出来的声音。
在大汉,打官司被称为告弹,而这告劾又分为两种。
一种是事主直接到官府诉,也就是自诉;另一种是官吏察觉非法之事后的举劾。
而能用到鸣冤鼓的自然只有百姓自诉的时候,但是,敲鸣冤鼓也不是必须的步骤,因为百姓完全可以悄无声息地把自诉的文书递到相府里。
所以说这敲鸣冤鼓是一个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的司法仪式罢了。
敲鸣冤鼓的人不只是要打官司,更是要申冤。
而且这冤往往还和官宦权贵有关,否则普通的布衣百姓也不会走这一步。
因为大汉律令规定是不准卑幼告发尊长的,不管事实如何,告者都先要受到惩处。
这意味着敲鸣冤鼓的案件一定是棘手的案件。
而对于想要垂拱而治的地方官来说,多一事不如少一事,他们最先想到的往往不是要查明冤情,而是对击鼓之人心生厌烦。
这也就是百姓鸣冤而得不到好脸色的根本原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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